“虽然推行政府采购承诺制,减轻了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负担,降低了政府采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但是推行承诺制也有不少问题需要厘清。”业界专家姚鲁认为, “除了资格条件,不少项目的技术和商业条件也采用承诺函,所有材料都适合承诺吗?哪些材料适合承诺?供应商虚假承诺该如何认定?由谁来认定呢?对提供不实承诺的供应商如何处罚?”
在姚鲁看来,政府采购承诺制虽好,但现阶段无论对供应商还是政府采购市场来说,可能是一把双刃剑。需要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和监督管理部门因势利导,厘清相关误区、充分发挥承诺制优势。
“用承诺函代替证明材料确实可以帮助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乃至评审专家省事,但是不能光图省事。”政府采购信息网特约专家谢言俊提醒,“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各地用承诺函代替证明材料的事项不仅限于资格条件,不少技术要求和商业要求都可以提供承诺函,但是要注意并非所有证明材料都适合用承诺函代替,不能一刀切都搞承诺制。”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认为,虽然推行政府采购承诺制有助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但是全用承诺函代替在实践中并不一定可行。
那么,哪些材料适合用承诺函代替?哪些材料不能用承诺替代?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认为:“总的来说,投标时使用频次较高或网上可查询,或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一般都可以实行承诺制,诸如企业性质、信用报告、财务报告、社保缴纳、专业技术能力、无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
业界专家提醒,国家强制性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按照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认证证书,不能仅依据各类声明函、承诺函证明(当然,这个认证证书只需要求复印件即可,避免影响供应商多地参与投标)。此外,财政部国库司答网友问时还提及: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或信息系统无法查询供应商缴纳社保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社保缴纳证明的复印件,不违反财库(2019)38号文的要求。在实践中,为了简化操作,对于供应商是否具有缴纳社保的良好记录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承诺函。但是,对于拟投入项目人员的缴纳社保记录,为了防范虚假承诺,原则上应当提供缴纳证明材料。